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震嶽 告訴被告陳俊良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2年3月18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