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951號聲請人張耀森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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