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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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股份及股利移轉過戶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63號原告 顧黃觀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林經洋 律師被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柱 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及股利移轉過戶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