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志川於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
101年5月6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新北市○○區○○街○○○號前,以辱罵「幹你娘白目啥小」(臺語)、「幹你娘 嬰阿 放鞭炮、是哭爸啥小」(臺語)、「幹你娘機歪,臭俗辣」(臺語)等言語公然侮辱告訴 人美子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闕美子 告訴被告楊志川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與被告業已和解,並於102年5月7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紀錄表、道歉啟事各1紙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介安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