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卓哲緯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卓哲緯請求被告 劉水鶯陳松俤 連帶交付「福澳電梯公寓」A棟3樓至6樓專有部分各買受人分別交付與該2名被告之房屋買賣價金,及 孫富貴 委由被告劉水鶯轉交原告之購買發電機與自動門所花費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4,340,120元;又請求被告劉水鶯交付購買前開房屋7樓專有部分尚未交付之300,000元買賣價金餘款;並請求被告 孫國興 交付20,400,000元之承攬報酬,其主張合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合計為35,040,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9,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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