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更(一)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永泰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1537號),不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551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嗣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已提高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在新法施行後定應執行刑,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末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竊盜、強制性交等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2部分之犯罪日期,係在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施行前之95年6月
15日,有卷附之刑事判決書影本可稽(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551號卷第109頁背面、第121頁),依上揭說明,自應適用有利於抗告人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合併定執行刑度上限20年)。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5、7至
9、12至14、16至2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
1、3、6、10、11、15、27至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551號卷第17頁)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2、4、5、7至9、12至14、16至26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前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8.03│96.09.29│98.04.12││││││├────────┼────────┼────────┼────────┤│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409號│字第15409號│字第1540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89│98年度易字第2189│98年度易字第218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10.13│98.10.13│98.10.13│├───┼────┼────────┼────────┼────────┤││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89│98年度易字第2189│98年度易字第2189││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8.10.30│98.10.30│98.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8年度執│新北地檢98年度執│新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564號│字第16564號│字第16564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5.01│98.05.24│98.05.1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917號│字第18917號│字第20572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792│98年度易字第2792│98年度訴字第166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10.26│98.10.26│98.11.25│├───┼────┼────────┼────────┼────────┤││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792│98年度易字第2792│98年度訴字第1661││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8.11.23│98.11.23│98.1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563號│助字第563號│助字第562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9.27│98.01.11│98.04.18││││││├────────┼────────┼────────┼────────┤│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037號│緝字第1037號│緝字第103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1659號│1659號│1659號││├────┼────────┼────────┼────────┤││判決日期│98.11.30│98.11.30│98.11.3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判決││1659號│1659號│1659號││├────┼────────┼────────┼────────┤││判決日期│98.12.21│98.12.21│98.1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415號│助字第415號│助字第415號││├────────┴────────┴────────┤││編號7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強制猥褻│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05.15│97.11.14│97.11.1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037號│字第20117號│字第264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4001│98年度桃簡字第││事實審││1659號│號│1421號││├────┼────────┼────────┼────────┤││判決日期│98.11.30│98.11.30│98.12.17│├───┼────┼────────┼────────┼────────┤││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4001│98年度桃簡字第││判決││1659號│號│1421號││├────┼────────┼────────┼────────┤││判決日期│98.12.21│99.01.04│99.0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桃園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415號│字第1150號│丑字第2399-1號││├────────┤││││編號7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6.09│96.08.07│96.11.02││││││├────────┼────────┼────────┼────────┤│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514號│字第19514號│字第1951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12.18│98.12.18│98.12.18│├───┼────┼────────┼────────┼────────┤││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9.02.05│99.02.05│99.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29號│字第2829號│字第2829號││├────────┴────────┴────────┤││編號13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04.15│98.04.17│98.05.05││││││├────────┼────────┼────────┼────────┤│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514號│字第19514號│字第1951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12.18│98.12.18│98.12.18│├───┼────┼────────┼────────┼────────┤││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9.02.05│99.02.05│99.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29號│字第2829號│字第2829號││├────────┴────────┴────────┤││編號13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6.02│97.12.24│98.03.26││││││├────────┼────────┼────────┼────────┤│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514號│字第19514號│字第2916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9年度簡字第97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12.18│98.12.18│99.02.08│├───┼────┼────────┼────────┼────────┤││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74│98年度易字第2874│99年度簡字第976││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9.02.05│99.02.05│99.03.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29號│字第2829號│字第5115號││├────────┴────────┤│││編號13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10.30│98.03.17│98.06.09││││││├────────┼────────┼────────┼────────┤│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士林地檢98年度偵│士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688號│字第12956號│字第1295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1141│99年度簡字第103│99年度簡字第10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04.07│99.01.29│99.01.29│├───┼────┼────────┼────────┼────────┤││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1141│99年度簡字第103│99年度簡字第103││判決││號│號│號││├────┼────────┼────────┼────────┤││判決日期│99.05.07│99.05.08│99.05.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7000號│助字第1326號│助字第1326號│││├────────┴────────┤│││編號23至2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7.10.30│98.03.29│98.08.1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少││年度案號│字第8788號│字第32199號│連偵字第16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3300│99年度簡字第1557│99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號│3314號││├────┼────────┼────────┼────────┤││判決日期│99.04.21│99.06.08│99.11.30│├───┼────┼────────┼────────┼────────┤││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3300│99年度簡字第1557│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號│號│1025號││├────┼────────┼────────┼────────┤││判決日期│99.05.17│99.07.19│100.03.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99年度執│新北地檢100年度│││字第7848號│字第10030號│執字第3229號││││├────────┤││││編號27至29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28│29│30│├────────┼────────┼────────┼────────┤│罪名│強制罪│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7.08.18│97.08.18│96.05.09││││││├────────┼────────┼────────┼────────┤│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少│新北地檢98年度少│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連偵字第163號│連偵字第163號│字第2061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314號│3314號│3121號││├────┼────────┼────────┼────────┤││判決日期│99.11.30│99.11.30│99.12.2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025號│1025號│1133號││├────┼────────┼────────┼────────┤││判決日期│100.03.03│100.03.03│100.03.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229號│執助字第3229號│執字第3230號││├────────┴────────┼────────┤││編號27至29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30至3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31│32│33│├────────┼────────┼────────┼────────┤│罪名│強制罪│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6.05.09│95.06.15│95.09.05││││││├────────┼────────┼────────┼────────┤│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615號│字第19196號│字第1919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121號│961號│961號││├────┼────────┼────────┼────────┤││判決日期│99.12.28│100.03.08│100.03.0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133號│3145號│3145號││├────┼────────┼────────┼────────┤││判決日期│100.03.10│100.06.09│100.06.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30號│執字第13893號│執字第13893號││├────────┼────────┴────────┤││編號30至31應執行│編號32至34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34│││├────────┼────────┼────────┼────────┤│罪名│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6.12.02││││││││├────────┼────────┼────────┼────────┤│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19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61號││││├────┼────────┼────────┼────────┤││判決日期│100.03.08│││├───┼────┼────────┼────────┼────────┤││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3145號││││├────┼────────┼────────┼────────┤││判決日期│100.06.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893號││││├────────┤││││編號32至34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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