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宏明於民國93年8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1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1年8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240元及費用25857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宏明│自民國091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153313││08月20日│8月31日止││││元││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