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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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力智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毒偵字第145號、104年度聲沒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壹顆(驗後淨重零點壹陸參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參 伍玖 公克、零點壹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另更正聲請書第9行「搖頭丸1包」為「搖頭丸1顆」。
二、本院經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
45、239號、971號不起訴處分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