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調裁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46號聲請人蔡○○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相對人陳○
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聲請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戶籍資料登載其母為相對人乙○(更名前為蔡乙○),惟聲請人非係相對人乙○之子,而係相對人甲○○之子,因經聲請人與相對人甲○○於113年間至醫院做親子鑑定,始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二人間為親生母子關係。為此兩造合意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提起本件聲請,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另又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另同意因本案所生之DNA鑑定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等語。
三、經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 柯滄銘 婦產科 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為證。而觀諸前揭鑑定報告記載結論:「……本系統所檢驗之STR點位皆無法排除甲○○與丙○○之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999%。」等語。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圖譜型別之單親鑑定之準確率已逾99.99999%,足認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具有親子血緣關係,而一人不能有二位生母,是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自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兩造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兩造合意聲請裁定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就本件程序費用部分已合意由聲請人負擔(詳本院113年6月17日訊問筆錄),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