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4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祥平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祥平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7月18日宣判,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8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無故不到庭得命拘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