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齊智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9號,偵查案號:109年度偵字第6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大麻、MDMA、安非他命均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有。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署偵辦109年度偵字第6650號案件,被告齊智於民國108年11月前曾居住之新竹市○○路000號11樓之1租屋處、104年前曾工作之新竹市○○路000號5樓「真情養生館」,分別於108年10月22日、108年11月19日、108年12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12月5日),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來自荷蘭之郵寄毒品包裹(收件人分別為:HugoCHi、Hw
aDong、HugoCHi),經鑑定後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0.45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純質淨重7.27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經本署調查後認:(一)被告齊智堅決否認有運輸、私運管制物品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自國外購買毒品包裹,我懷疑是前女友 陳祥如 誣陷等語。(二)被告自108年4月16日起至108年10月1日止,均遭法院裁定羈押,在押期間更無可能訂購毒品,後續卻持續有内含毒品之郵件寄送予被告,被告是否確有自國外運輸第二級毒品至臺灣之犯行,顯有疑問。(三)本件並無任何被告購買毒品之相關資料為佐,在查無任何被告訂購毒品紀錄之情況下,難認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扣之郵寄毒品包裹,確為被告向海外所訂講。(四)又前開毒品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扣後即送鑑定,被告自始未曾收受,被告既從未收受持有毒品,自亦無另成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餘地。故被告已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大麻、MDMA、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就上開查扣之物品,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大麻、MD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均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齊智涉犯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650號為不起訴處分書所示之罪嫌,並扣得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等情,有前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內容等情,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鑑定報告及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如附表編號1、2及3號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大麻、MDMA、安非他命,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仍均會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大麻、MDMA、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均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移送機關及查獲時、地鑑驗結果備註1第二級毒品大麻(含包裝袋4只)【保管字號:109年度白字第16號】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年10月22日查獲來自荷蘭的郵包(收件人為:HugoCHi)扣案煙草檢品4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0.45公克(驗餘淨重:20.4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349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調查筆錄1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在卷可稽。2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含包裝袋1只)【保管字號:109年度安字第34號】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年11月19日查獲來自荷蘭的郵包(收件人為:HwaDong)扣案藥錠檢品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19.28公克(驗餘淨重:18.86公克,空包裝重4.81公克,純質淨重:7.27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2月5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485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調查筆錄1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在卷可稽。3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保管字號:109年度安字第34號】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年12月23日查獲來自荷蘭的郵包(收件人為:HugoCHi)扣案碎塊狀檢品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024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調查筆錄1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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