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甲○○前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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