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2317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