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宥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6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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