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被告 黃怡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四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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