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他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他字第77號原告 盧泰吉 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貳拾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救字第170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101年度勞訴字第9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110元,核算第一審之裁判費為9,360元,是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7,020元(計算式:9,360元×3/4=7,020元),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2,340元(計算式:9,360元×1/4=2,340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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