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618號債權人 趙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峯 立即 林洋源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林洋源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㈡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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