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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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9號聲請人 鄭昌宜 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應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魏宏帆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下稱系爭訴訟事件)之原告,前於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聲請調查證據,證物資料中包含錄音紀錄,為維護原告於訴訟程序之權益,爰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院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是其聲請交付該案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開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勞動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