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85號上訴人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益多 因106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3,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