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 張維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素珍┌──────────────────────────────────────────────┐│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詹德旺 │彰化商業銀行東勢分│108年3月31日│16,000元│LN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