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82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債務人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志遠 人債務人 陳素月 債務人 游蕎羽 債務人 許志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志遠、陳素月、游蕎羽、許志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肆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編號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志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志遠、陳素月、游蕎羽、許志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參元肆角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三、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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