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再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24號再審原告甲○○
乙○○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93年8月4日9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12日95年度判字第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25號判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乃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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