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81號原告 鄭啟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再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二、另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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