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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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核字第8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正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住址「台南市新化區𦰡 拔里 4鄰𦰡 拔林 220之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區○○○里0鄰○○○○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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