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元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24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元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廖元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9日│99年1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0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0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83號│100年度訴字第7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83號│100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13日│││日期│││├───┴────┼─────────────┴─────────────┤││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7641號。││備註│2.編號1、2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編號1、2、3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9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21日│100年6月7日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2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92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44號│100年度訴字第26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8日│100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44號│100年度訴字第2692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9月13日│100年12月26日│││日期│││├───┴────┼─────────────┼─────────────┤││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備註│100年度執字第11286號。│年執字第1247號。│││2.編號1、2、3之罪,曾經本││││100年度聲字第3900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