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36號聲請人 王如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發票人經聲請人特定如附表所示,有電話紀錄可佐,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舊制勞工退休基金 蘇郁卿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111年9月14日181,026元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