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 陳秉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1 曾祥端 102年8月6日103年4月5日500,000元CHNO1847273個月2曾祥端103年2月26日103年8月25日400,000元CHNO18473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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