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 黃永松 附民被告 許明朝
蔡佳宏
蕭瑞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李辛茹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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