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24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