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