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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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