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4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記載之起訴狀及繕本(需記載被告 陳成荃 之真正住所及年籍資料)。
三、被告陳成荃之入出境資料。
四、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需正本)。
五、被告陳成荃在大陸地區之戶政資料(如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份證)。
六、依本件原告起訴狀之陳述,本件應為確認之訴而非離婚之訴,應明確表明主張何種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