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訴字第4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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