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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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徐立德
上列原告因與 蘇位榮間 撤銷贈與事件,向本院起訴,尚有裁判費
未據繳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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