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徐立德
上列原告因與 蘇位榮間 撤銷贈與事件,向本院起訴,尚有裁判費
未據繳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