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乙○○駕車不慎撞傷告訴人甲○○部分,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至於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部分,另案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言詞撤回告訴,此有本院98年3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義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君倚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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