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72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平順 代理人 陳泳翰 債務人 吳定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72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52,622元│99年10月7日-99年11月7日│1.5%│├──┼────────────┼────────────┼───────────┤│002││99年11月8日至清償日止│5.5%│├──┼────────────┼────────────┼───────────┤│003│28,067元│99年10月7日-99年11月7日│1.5%│├──┼────────────┼────────────┼───────────┤│004││99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