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4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5年12月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均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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