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10號聲明人 陳岳 法定代理人 呂霈菁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呂秋花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呂秋花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拋棄繼承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明人陳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
定代理人(即呂霈菁、 陳聖文 )代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明,故請於聲請拋棄繼承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補列聲明人陳岳之父陳聖文為法定代理人,並由法定代理人陳聖文簽名並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