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01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點關於「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之記載,應更正為「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當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