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23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侯和雄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案件(本院100年度矚上更㈠字第78號)聲請再審,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侯和雄因本院100年度矚上更㈠字第78號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案件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於民國101年9月7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101年9月8日,計至101年9月12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101年11月5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