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交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交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交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甲○○素行良好,尚無前科,案發時因欲左轉彎,致疏未讓被害人乙○○直行車先行之過失程度,及被害人乙○○無照駕駛,復未依規定頭戴安全帽,亦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定,車禍時受有左側硬腦膜上出血、左側股骨幹骨折之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茆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曾定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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