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231號聲請人 賈精石 相對人 林碧蟾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碧蟾(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賈精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賈孝範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王潔吾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自民國94年間起患有重度老人失智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為據,本院於99年7月16日在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審驗,認相對人無法處理自己事務,呼叫其名字亦不能回應,有訊問筆錄可據;其精神狀況,經鑑定綜合其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與心理評估結果,認相對人乃末期失智症患者,現今由家人及外籍看護照顧,始能維持基本生活功能,已達心神喪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有台北市立萬芳醫院99年7月28日精神鑑定報告書可證,故相對人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子,長期照護相對人,關係人賈孝範為相對人之長女、關係人王潔吾為相對人長媳,均聲明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有戶籍謄本與聲明書附卷可參,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賈孝範、王潔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