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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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78號聲請人 黃盈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存證信函,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存證信函經付郵向相對人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街00號」寄送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訪查之結果,相對人仍居住於前述戶籍地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1年6月13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344411號函在卷可稽,足證聲請人並無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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