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9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謝東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柒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東霖於民國92年03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5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85,418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