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566號聲請人 黃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范光盛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范光盛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中市○區○○路0巷0弄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