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陳致宇 被告 林雪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4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雪貞被訴肇事逃逸等案件,已於民國107年9月11日上午辯論終結,原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下午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自撰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及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參照),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