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871號聲請人 歐陽百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瓊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本件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查狀附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姓名為 李瑤瓊 與本件相對人姓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