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 周如栢 被告 游陳秀枝 被告 陳董碧梧 上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