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戊○○
甲○○丙○○丁○○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