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
101條之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9日執行羈押,於95年1月16日因執行強制戒治而停止羈押,又於95年
9月12日再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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